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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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9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德勝 │台灣中小企│95年1月15日│118,53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002│林德勝│台灣中小企│95年2月15日│94,33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003│ 陳月珠 │上海商業儲│94年12月31日│4,000元│0000000│││││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