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昕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昕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昕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法律之修正屬純文字修正者,非屬法律之變更,即無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將原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刪除,並將原第10款規定,移列為第9款,及將「第九款」之文字相應修正為「前款」,惟鑑於修法理由係因沒收之法律性質已不再定性為刑罰,故無所謂數罪併罰之問題,及原第10款僅係款項位置移動與純文字修正,對受刑人而言,均無有利、不利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毋庸依同法第
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裁判時法。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5至25部分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4、26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之罪,固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裁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惟揆諸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前開各罪之應執行刑。準此,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各罪之犯罪時間非距甚長,與其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致愷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2年11月│澎湖地院104│105年3月│同左│105年4月│否│││制條例│8月│1日16時50│年度訴字第6│10日││16日││││││分許│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2年9月│澎湖地院104│105年3月│同左│105年4月│否│││制條例│8月│28日至同月│年度訴字第6│10日││16日││││││底間某日│號│││││├─┼─────┼──────┼─────┼──────┼─────┼─────┼─────┼────┤│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2年9月│澎湖地院104│105年3月│同左│105年4月│否│││制條例│8月│28日至同月│年度訴字第6│10日││16日││││││底間某日│號│││││├─┼─────┼──────┼─────┼──────┼─────┼─────┼─────┼────┤│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6月│104年9月│高雄地院105│105年6月│同左│105年8月│是│││制條例││7日10時50│年度審易字第│30日││10日││││││分許│233號│││││├─┼─────┼──────┼─────┼──────┼─────┼─────┼─────┼────┤│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3年1月│澎湖地院104│105年12月│同左│106年2月│否│││制條例│8月│14日16時28│年度訴字第22│30日││4日││││││分許│號│││││├─┼─────┼──────┼─────┼──────┼─────┼─────┼─────┼────┤│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3年1月│澎湖地院104│105年12月│同左│106年2月│否│││制條例│8月│18日1時39│年度訴字第22│30日││4日││││││分許│號│││││├─┼─────┼──────┼─────┼──────┼─────┼─────┼─────┼────┤│7│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3年1月│澎湖地院104│105年12月│同左│106年2月│否│││制條例│8月│29日1時18│年度訴字第22│30日││4日││││││分許│號│││││├─┼─────┼──────┼─────┼──────┼─────┼─────┼─────┼────┤│8│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3年1月│澎湖地院104│105年12月│同左│106年2月│否│││制條例│8月│29日13時16│年度訴字第22│30日││4日││││││分許│號│││││├─┼─────┼──────┼─────┼──────┼─────┼─────┼─────┼────┤│9│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3年2月│澎湖地院104│105年12月│同左│106年2月│否│││制條例│8月│2日19時59│年度訴字第22│30日││4日││││││分許│號│││││├─┼─────┼──────┼─────┼──────┼─────┼─────┼─────┼────┤│10│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1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21日20時16│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1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1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28日17時26│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1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2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7日14時許│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字第375號│││││├─┼─────┼──────┼─────┼──────┼─────┼─────┼─────┼────┤│1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2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8日21時4│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1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3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25日19時許│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字第375號│││││├─┼─────┼──────┼─────┼──────┼─────┼─────┼─────┼────┤│1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1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8月│18日1時53│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1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2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6日3時35│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17│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2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7日23時47│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18│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2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8日15時41│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19│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2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11日2時15│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20│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3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6月│27日21時許│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字第375號│││││├─┼─────┼──────┼─────┼──────┼─────┼─────┼─────┼────┤│2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1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14日17時3│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許│字第375號│││││├─┼─────┼──────┼─────┼──────┼─────┼─────┼─────┼────┤│2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2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1日19時14│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分後某時│字第375號│││││├─┼─────┼──────┼─────┼──────┼─────┼─────┼─────┼────┤│2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3年3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9月│間某日18、│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19時許│字第375號│││││├─┼─────┼──────┼─────┼──────┼─────┼─────┼─────┼────┤│2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2年12月│高雄高分院│106年2月│同左│106年3月│否│││制條例│8月│1、2日19│105年度上訴│15日││25日││││││、20時許│字第375號│││││├─┼─────┼──────┼─────┼──────┼─────┼─────┼─────┼────┤│2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2年12月│澎湖地院106│107年1月│同左│107年2月│否│││制條例│8月│某日│年度訴字第1│17日││9日│││││││號│││││├─┼─────┼──────┼─────┼──────┼─────┼─────┼─────┼────┤│2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4年4月│澎湖地院106│107年6月│同左│107年7月│是│││制條例││4日9時30│年度訴字第14│12日││3日││││││分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