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605號異議人 莊起鳴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綠巨人蔬果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樂啤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得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既以債務人為限,如異議人非債務人,即難認為異議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就本件核發支付命令業於109年5月18日送達債務人,異議人於109年5月21日對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查異議人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並非本件債務人,且其異議內容亦與本件支付命令之債權債務關係無涉,應認其並非代理債務人聲明異議,是其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