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67號原告 張瀞予
藍正廣 ( 田中正広 )
湯雅琳
蘇柏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漫咖空間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張瀞予、藍正廣(田中正広)、湯雅琳及蘇柏丞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4,080元、10,030元、2,720元、4,93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各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6.666,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張瀞予、藍正廣(田中正広)、湯雅琳及蘇柏丞各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