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温思晏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 律師被告 陳先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錦雯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