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宗裕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秀香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3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新臺幣裁判費10,245元,該裁定業於112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廖苹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