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143號原告 郭榮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林亞蘭 被告 張旻 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0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2紙(下稱系爭支票),面額共新台幣(下同)11,450,000元,詎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屢向被告催討,亦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辯稱:伊並不認識原告,系爭支票確為伊所簽發並借予友人 陳孟湄 使用,陳孟湄告知伊債務已清償完畢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票款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99年3月20日、3月31日及4月20日,後具狀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卷第37、38頁),核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被告所簽發,經屆期提示,因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卷第6至1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亦有明文。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係借予友人陳孟湄使用,債務業經陳孟湄清償云云;然系爭支票既經陳孟湄背書後始交付原告,則兩造顯非票據直接前後手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不得以其與執票人即原告之前手陳孟湄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仍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是被告所辯,委無足取。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票據文義擔保票據之支付,而其所簽發之支票既經原告提示後退票,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1,45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程序,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期│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利率│││││(民國)│(民國)│(新臺幣)│││├──┼─────┼──────┼──────┼──────┼──────┼──────┼────┤│1│ 張旻茜 │臺灣銀行大甲│99年3月20日│99年3月23日│97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2│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3月20日│99年3月23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3│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3月31日│99年4月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4│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3月31日│99年4月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5│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3月31日│99年4月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6│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3月31日│99年4月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7│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4月20日│99年4月2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8│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4月20日│99年4月2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9│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4月20日│99年4月21日│98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10│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4月20日│99年4月2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11│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4月20日│99年4月2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12│張旻茜│臺灣銀行大甲│99年4月20日│99年4月21日│95萬元│AD0000000│按週年利││││分行│││││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