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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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九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時,審判長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於其再審訴狀內為前開之表明,並提出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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