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884號
原   告  吳糧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未依規定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原告應
  補提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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