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880號
原   告  蕭菀嫻
       陳脩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惠世紀活動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3,9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中11萬元(原告蕭菀嫻、陳脩憲各55,000
元)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部分之裁判費1,110元,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其裁判費2分之1即555元,
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1,435元(即1,990元-5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4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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