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5964號)
(一)債務人甲○○前就讀嶺東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38,42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甲○○前就讀嶺東技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6,0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9年4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3,27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甲○○、乙○○、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37,241元整及附表序號1~4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甲○○、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6,030元整及附表序號5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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