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98號和解筆錄
原告 吳千佳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贊昇 被告 陳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98號就本院101年交易字第
99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傅明華檢察官聶眾書記官蔡一如通譯賴苑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吳贊昇被告陳冠佑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吳贊昇、吳千佳共新台幣(下同)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其給付方法為第一期於101年12月15日前匯款壹萬元至原告吳贊昇彰化銀行城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餘玖萬元自102年1月起於每月15日前,以前開匯款方式給付,每期伍仟元,至給付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吳贊昇被告陳冠佑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蔡一如法官傅明華上列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