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甲○○
戊○○丁○○己○○乙○○丙○○庚○○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75,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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