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乙○○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在花蓮二信所設立之存款帳戶與其餘額。
二、民國96年2月14日轉入台銀000000000000帳戶之中油薪資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