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丙○○公示送達民國96年1月8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6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6月5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