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國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 許宗力 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52號裁定聲明異議,請求救濟,核其意旨應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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