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828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萬路 之繼承人、 王林木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自行查報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陳報到院。
㈡陳報代繳地價稅8,6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與債權人父親 鍾天貴 為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祭祀公業之相關登記資料。
㈤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係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