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蕭涵云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汪懿玥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春蘭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邱仁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