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張國峰 被告 羅滔滔
陳順德 徐仕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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