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830號債權人 陳家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清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依附表編號提出本票影本(台端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欠缺編號7、8、9號,另編號3本票影本發票日不完整)。
㈡確認附表編號11號(WG0000000號)本票到期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