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永義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孟欣
劉佳幸 上列上訴人因107年度上易字第1778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74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