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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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請人 沈婕渝 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0號事件審理時,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4日以10
7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駁回,然其提起抗告後,經本院於10
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勞抗字第2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卷宗可稽,依首開規定,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