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曉菁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