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80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佳恩 、 唐瑞君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萬5229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