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80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佳恩唐瑞君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萬5229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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