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21日起至95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905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日│95年9月29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決確│95年10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3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