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6299號不起訴處分,而所查扣之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刑法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詳。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沒收之上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係由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9月8日刑鑑字第0950105547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改造槍枝,為違禁物,且被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629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