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被告 柳馥琳 律師即 李萬吉 之遺產管理人
李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佳玲與李萬吉(已死亡)間就坐落屏東縣○○市街○段○○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一,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李佳玲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柳馥琳律師即李萬吉之遺產管理人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佳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李萬吉前於民國81年12月17日曾向原告抵押借款,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仍有不足額新臺幣(下同)1,698,153元未受償,並經本院核發
102年度司執字第42565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嗣於108年
3月18日調查李萬吉之財產狀況時,發現其於102年10月2日因分割繼承取得屏東縣○○○街○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2(下稱系爭土地),詎為逃避原告追償,旋於同年月3日將系爭土地贈與予其女兒即被告李佳玲,於同年月9日辦畢移轉登記。李萬吉嗣於105年8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司繼字第1149號裁定選任柳馥琳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查李萬吉與被告李佳玲所為上開無償讓與系爭土地之行為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柳馥琳律師即李萬吉之遺產管理人則以:原告所提之證據僅證明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李萬吉之財產,並取得債權憑證,尚不足證明李萬吉與被告李佳玲有詐害債權之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李佳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8年3月18日始申請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因而得知所有權移轉之事實,有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9年6月9日屏所地四字第10930650300號函附地政電子謄本申請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原告則於109年3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則原告行使撤銷權,並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之1年除斥期間,先此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債權憑證、屏東縣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得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申請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27至28、29至33、35、37至
39、53至57、59至63、95至111頁),可認為真實。被告柳馥琳律師即李萬吉之遺產管理人固以上詞為辯,惟查:依卷附系爭土地異動索引、移轉登記資料所示,李萬吉於
102年10月2日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後,旋於翌日即10月3日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李佳玲,於同年10月9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告於102年間對李萬吉聲請強制執行結果為: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才於102年10月31日核發債權憑證交原告收執,亦有原告債權憑證在卷可參。依據上開事證之發生時序,已足推認李萬吉迅速處分甫取得之系爭土地,係為逃避債權人追償、執行之故,且其為處分時,也無足夠財產可清償債務,故其贈與系爭土地自屬有害於原告債權之行為,故前揭抗辯之詞,尚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李萬吉、被告李佳玲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被告李佳玲並應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柳馥琳律師即李萬吉之遺產管理人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