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認領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3年間與原告之母結婚,並於同年對原告為認領,然兩造並無血緣關係,為此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認領無效。
二、被告則自承原告確非其親生子女,因被告當時與原告之母結婚,就直接認領。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並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件在卷可憑,堪認兩造間確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
四、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本件兩造經鑑定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已如前述,則被告於83年4月19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即屬無效,原告據此訴請確認上開認領無效,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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