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原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原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672號、第4355號、第4356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
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查採證同意書、員警職務報告書
」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
├──┼──────┼─────────────────────────┤
│1│聲請簡易判決│陳明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處刑書犯罪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一)││
├──┼──────┼─────────────────────────┤
│2│聲請簡易判決│陳明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處刑書犯罪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二)││
├──┼──────┼─────────────────────────┤
│3│聲請簡易判決│陳明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處刑書犯罪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三)││
├──┼──────┼─────────────────────────┤
│4│聲請簡易判決│陳明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處刑書犯罪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實一、(四)││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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