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5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云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
零伍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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