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8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依訴
訟標的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