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唐小菁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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