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0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0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6日下午12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乙○○於民國92年9月1日向其借貸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並約定借貸期限為2年,利息依年利率7
%計算,自同年10月起至94年10月止每月應返還原告14250
元,詎訴外人乙○○僅清償9個月之款項,尚積欠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述之金額未為返還,嗣上開所餘債務已由被告承
擔,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前述之金額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
自動存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被告匯通銀行存簿影本、原告華
南銀行存簿影本、訴外人信件及執行債務一覽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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