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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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9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張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原告僅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58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2,700元,該裁定已於同
年7月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
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