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天和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