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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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張美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穩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