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攜帶凶器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攜帶凶器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叁││台│等│台│0││台│8││㈠│││期月│25│中│4│中│4││中│上0││執4│││徒│至│地│偵6│地│訴3│7│高│7│9│6││盜│刑│27│檢│0│院│1││分│訴1││矩8│││││署│5││││院││撤回上訴│0│││││││││││││1│├──┼───┼────┼──┼─────┼─┼───┼────┼─┼───┼────┼───┤│強│有捌││台│等│台│8││台│8││㈠│││期年│25│中│4│中│上0││中│上0││執4│││徒陸│至│地│偵6│高│7││高│7││6││盜│刑月│2│檢│0│分│訴1││分│訴1││矩8│││││署│5│院│││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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