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盧偉勇 即乙○○父 尤秀悅 即乙○○母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交上訴字第四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杭起鶴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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