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440號聲明人乙○○
甲○○上列聲明人等2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等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