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丙○○戊○○己○○庚○○辛○○壬○○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被上訴人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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