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延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延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廖延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確定,現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1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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