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美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美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莫美春因犯公共危險共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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