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757號原告丙○○
乙○
樓之2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