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建璋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25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3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