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8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
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