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57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黎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9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陳黎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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