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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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原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55,712,667元,應繳裁判費2,091,0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