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
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