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月五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八九六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