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乙○○
寅○○丑○○子○○庚○○丙○○甲○○戊○○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辛○○
壬○○癸○○○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